第一条名称与性质
本馆名称为正安县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。本馆是依法设立、注册登记的 ,非营利性、公益性法人组织,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永久性社会服务机构。
第二条办馆宗旨
本馆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普及科学文化知识,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。本馆致力于:
(一)征集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和传播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文物、标本及其他文化遗产;
(二)开展社会教育、公众服务和学术交流活动;
(三)为促进文化繁荣发展、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养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三条主管单位
本馆的举办者是正安县文化旅游局
第四条 住所
本馆住所位于正安县凤仪街道办西门会展中心2楼。
第五条 法人代表
本馆的法定代表人为:田茂国。职务:负责人。
第六条基本原则
本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,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,坚持依法办馆、科学管理、开放共享、服务社会的原则。
第二章业务范围
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藏品管理:依法征集、接收、鉴定、登记、编目、入藏、保护、修复文物、标本及其他藏品;建立并维护藏品档案和数据库;依法开展藏品注销工作。
(二)陈列展览:策划、设计、制作、举办基本陈列、专题展览、临时展览和巡回展览;运用多种手段提升展览的学术性、知识性、观赏性和互动性。
(三)学术研究:围绕藏品、展览及相关领域开展学术研究;组织或参与学术会议、课题研究;编辑出版学术刊物、图录、专著及普及读物。
(四)社会教育:面向不同群体(特别是青少年)开展讲座、讲解、研学、工作坊、文化体验、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;开发教育资源和项目。
(五)公众服务:提供参观接待、咨询、导览等服务;维护馆舍及设施安全、整洁、有序;建设无障碍环境。
(六)文化交流:开展馆际交流与合作;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;引进和输出展览。
(七)信息化建设:建设维护官方网站、社交媒体平台、数字博物馆;推进藏品数字化、展览数字化和智慧博物馆建设。
(八)文化创意:依法依规开发、推广与本馆藏品、展览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。
(九)其他业务:法律法规允许、符合本馆宗旨的其他相关业务活动。
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
第八条党组织设置
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,本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,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,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在本馆的贯彻执行。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馆重大问题的决策,支持理事会依法依章行使职权。
第九条理事会
(一)本馆设立理事会,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。
(二)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,由本馆推选产生。理事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专业背景,包括社会知名人士、专家学者、捐赠人代表、本馆职工代表等。
(三)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 审议和批准本馆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;
2. 审议和批准本馆发展战略、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3. 审议和批准本馆年度预算、决算报告及重大财务事项;
4. 审议和批准本馆内部管理重要制度;
5. 审议和批准本馆重要人事任免;
6. 审议和批准本馆重大资产处置、对外投资、借贷等方案;
7. 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8.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(四)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 名。理事长由推荐产生。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,会议规则另行制定。
第十条馆长
(一)本馆实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。馆长是本单位运营管理的首要负责人。
(二)馆长由举办单位任命,任期5 年,可以连任。
(三)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 主持本馆的全面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举办单位的决议;
2. 拟订和组织实施本馆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及内部规章制度;
3. 组织本馆业务活动(征集、保管、研究、陈列、教育、服务等)的开展;
4.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及中层管理人员;
5. 决定本馆内部机构设置和员工岗位职责;
6. 管理本馆日常财务与资产;
7. 代表本馆签署重要文件、协议,处理对外事务;
8. 定期向理事会(或举办单位)报告工作;
9. 法律法规、章程或理事会(举办单位)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(四)设副馆长1 名,协助馆长工作。副馆长由馆长提名,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由理事会聘任。
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/学术委员会
本馆可设立咨询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,作为馆长或理事会的咨询机构,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,负责就本馆业务发展、学术研究、展览策划、藏品定级等重大专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二条 内部机构
本馆根据业务需要,设立必要的内部职能部门,具体职责由本馆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。
第四章藏品管理
第十三条 藏品为本馆立馆之本,受法律保护。本馆建立科学、规范、严格的藏品管理制度体系。
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
遵循合法、合规、科学、系统的原则,通过购买、接受捐赠、依法交换、调拨、指定保管等方式进行。征集程序须规范透明,严格履行鉴定、评估、审批手续。
第十五条 藏品保管
建立完善的藏品总登记账、分类账及档案;配置符合标准的库房和设施设备;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;建立并执行藏品提用、出入库、修复、复制等管理规程。
第十六条 藏品保护
贯彻“保护为主、抢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加强管理”的方针,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科技手段,对藏品进行科学保护和修复。修复方案需经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报批。
第十七条 藏品利用
藏品主要用于研究、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。藏品利用必须以确保藏品安全为前提,履行审批手续。严格控制未定级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的提用。
第十八条 藏品注销
藏品的注销(包括损毁、丢失、按规定退出馆藏等)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,严格履行鉴定、评估、报批程序,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处置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
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
(一)财政补助收入;
(二)事业性收入;
(三)社会捐赠和资助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
本馆资产为国有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建立健全资产登记、保管、使用、处置等管理制度。重大资产处置须按规定报批。
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
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。财务活动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并接受审计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
本馆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专款专用。厉行节约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第六章信息披露
第二十三条 本馆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通过网站、年报、公告栏等方式,定期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(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):
(一)章程、重要规章制度;
(二)组织架构、理事会成员名单;
(三)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重大展览、活动信息;
(五)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;
(六)其他应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二十四条 本馆因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;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法人证书;
(五)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。
第二十五条终止程序
本馆终止,须经举办单位批准,并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剩余财产处理
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举办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以下顺序处理:
1. 支付清算费用;
2. 支付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等;
3. 清偿债务;
4. 剩余财产,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,或转赠给性质、宗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。
第八章章程修改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表决通过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九章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执行。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相抵触之处,以国家规定为准。
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之日起生效。